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共河南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外事管理制度和规定,现就我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所持护照种类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我校教职工出国参加公务活动(含:国际会议、教师间学术交流、短期出国培训、学院层面合作交流等凡回国后需要在财务报销出国费用的活动),一律持因公护照,不得持因私护照;
二、当年出访计划须在上年度11月底-12月初进行申报;
三、我校原有出国管理相关规定中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际处将按照相关规定为已在上年度申报并列入计划的教职工在办理因公出国过程中提供服务和帮助。有关因公护照申请及办理程序和要求已经在国际处主页重要公告中发布,请老师们登陆查询,若有疑问请向国际处咨询。咨询地点:力行楼(1号综合楼)223A室,咨询电话:3987076。
特此通知!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